欠债人把房子“送“给亲戚还过了户,债主还能追回来吗?
导语:欠债人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亲属并完成过户,债权人是否只能自认倒霉?
一、真实案例:起诉撤销房屋转让,法院支持债权人
刘某之子持刀伤人致死,被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,法院判决刘某夫妇赔偿60余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刘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。经查询发现,案发数日内刘某即将其名下房屋以"以房抵债"名义转让给其兄,并于当日完成过户登记。
被害人家属将刘某夫妇及其兄一并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该房屋转让合同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刘某名下。法院经审理认定:刘某夫妇未能证明与兄长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,结合刘某在公安机关就房屋权属所作的虚假陈述及双方亲属关系,该行为系为逃避赔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。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,撤销转让、房屋恢复至刘某名下,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。
二、法律武器:《民法典》第538条——债权人撤销权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:债务人以放弃债权、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,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,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通俗而言,当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使名下财产非正常减少、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时,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"撤销"该处分行为,使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。本案中,刘某无偿将房屋过户给其兄,责任财产显著减少,直接影响60余万元赔偿债权的实现,债权人当然有权行使撤销权。
三、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三个核心要点
(一)撤销的法定条件
客观要件有三:①债务人有减少财产或增加负担的行为;②该行为一般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;③该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。
主观要件区分两种情况:无偿处分(赠与、放弃债权等)的,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情,债权人均可撤销;有偿处分(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)的,则要求受让人具有恶意(明知损害债权人利益)。
(二)撤销的行使期限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: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;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不行使的,撤销权消灭。两个期限均为除斥期间,不适用中止、中断。发现财产转移迹象,须立即采取行动。
(三)行使费用的承担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条规定,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。实务中诉讼费自不待言;律师费虽《民法典》无明文,但原《合同法司法解释(一)》第26条曾明确由债务人负担,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也认可律师费属于必要费用,可一并主张。
